时间: 2024-12-31 22:57:05 | 作者: 海洋蔬菜类
:2024年10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中发现寿县炎刘镇前好牛肉汤店经营场所内粘贴的广告有“强身健体、补益气血、调度脾胃、活血舒筋、暖胃成效、防寒抗病、气血双补、滋补肝肾”的内容,触及有疾病医治功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本局同日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粘贴有1张广告,广告有“淮南牛肉汤 秘制 强身健体、补益气血、调度脾胃、活血舒筋、暖胃成效、防寒抗病、气血双补、滋补肝肾”的内容,触及有疾病医治功用。淮南牛肉汤为一般食物。
另查,当事人称上述店内粘贴的广告是于2024年8月5日在寿县炎刘镇广岩大街的广告制造店制造的,广告制造费用为50元。
行政处罚的品种和依据:本局以为,当事人发布的一般食物广告内容触及疾病医治功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行方法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政配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路1号寿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付出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一致公共付出渠道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法(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乡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逾期不实行行政处罚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四项的规则,本局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寿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中止履行。
版权所有:leyu平台体育平台网站官方-手机 信息产业部ICP网站备案:辽ICP备05024582号-1 技术支持:xml